深化社会治理创新,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、法治化、智能化、专业化水平,更加注重在细微处下功夫、见成效。7月4日,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、副院长牛振宇向社会介绍2022-2025年上半年三年半来洛阳法院公司类纠纷案件的主要审理思路。


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、副院长 牛振宇
一是做实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。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,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、机会平等、规则平等,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。对于涉企案件,在严格依法审判基础上,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,从有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,及时公正作出恰当处理。
二是坚持公司自治与司法适度干预原则。在审理案件时,对于公司章程的规定,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就应尊重股东的约定。只有在公司自治机制失灵,出现公司运营僵局、股东权利滥用等情形,司法才适度介入,推动形成有利于创新和发展的现代法人制度。
三是注重保护中小股东权益。在处理股东知情权纠纷、利润分配纠纷、公司决议效力纠纷等案件时,坚持严格审查大股东行为合规性,确保中小股东能够充分行使其权利,防止大股东通过不正当手段剥夺中小股东的权益。
四是强化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。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,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,但在审理涉及公司债权人的案件时,既要严格遵循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,也要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。对于存在股东出资不实、抽逃出资、公司人格否认等情形,应当依法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,以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,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。
五是妥善处理法律适用问题。对于新类型案件特别是存在法律空白领域的,我们积极参考法学理论、行业惯例以及发达地区法院的先进裁判经验,在遵循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,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,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。
六是积极推动多元解纷机制。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,加强与市场、金融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、商会的沟通协作,建立诉调对接机制,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、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。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,邀请专业人士参与调解,提高调解的专业性和成功率。(李玥玮 王雨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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